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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中華民國(台灣)在聯合國固然不是會員國,也無「觀察員」身分,不能發聲,於是加入聯合國變成台灣二千三百萬人的心願。2008年3月22日總統選舉,同時有入聯與返聯公民投票案,兩案均因投票數未達總投票權人數之半而不成立。如果入聯或返聯公投投票數超過公民總數之半,贊成票也過投票數之半,也就是說入聯或返聯公投通過了,我國能否加入聯合國,而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
先說返聯,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三條規定「凡曾經參加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或前此曾簽字於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之國家,簽訂本憲章,且依憲章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而予以批准者,均為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中華民國」是聯合國五個創始會員國之一,1945年聯合國創立後由中華民國政府(台北)代表行使負擔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之權利義務。1949年後中華民國政府失去大陸轉進台北,依然如此。但有會員國提案「中華民國」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北京)代表。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十八條規定「一、大會之每一會員國,應有一個投票權。二、大會對於重要問題之決議應以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之。此項問題應包括: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建議,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之選舉,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理事國之選舉,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寅)款所規定託管理事會理事國之選舉,對於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之准許,會員國權利及特權之停止,會員國之除名,關於施行託管制度之問題,以及預算問題。三、關於其他問題之決議,包括另有何種事項應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之問題,應以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過半數決定之」。1971年之前聯合國大會決議「中華民國」由北京代表是「重要問題」,聯合國大會沒有三分之二多數贊成由北京代表「中華民國」。直到1971年決議「中華民國」是否由北京代表不是「重要問題」,即聯合國大會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過半數即可決定「中華民國」由北京代表,我國知道大勢已去,在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0月25日第1976次會議2758(XXVI)號表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之前,宣布退出聯合國。如今中華民國政府(台北)能否返回聯合國?可稱之「返聯」。其方式:怎樣出來就怎樣返回,大會撤銷第2758(XXVI)號決議,(1)平行代表權,1993年起我國透過邦交國提案,要求比照分裂國家平行代表權,即台北與北京平行代表創始會員國「中華民國」。1999年配合「特殊兩國論」,要求「中華民國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並列。2000年希望仿傚南北韓模式。 (2) 排除北京再由台北代表中國行使負擔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之權利義務。但我國從未提出此項要求。聯合國大會既然於1971年第2758(XXVI)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如今聯合國大會可不可能決議撤銷第2758(XXVI)號決議,而由台北及北京平行代表中國,或排除北京再由台北代表中國?
再說入聯,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規定「一、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二、准許上述國家為聯合國會員國,將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中華民國政府(台北)能否以「台灣」或其他名義加入聯合國而成為新的會員國?可稱之「入聯」。我國2001年起不再糾纏中國代表權問題,要求正視台灣2300萬人民在聯合國代表權問題,國名上靈活運用。2007年曾提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之申請,聯合國秘書處予以退件。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七條「秘書長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委派之」,聯合國秘書長敢忽視北京的意見?縱使入聯之申請案排入議程,如符合「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聯合國憲章所載之義務」的條件,但能否符合「准許上述國家為聯合國會員國,將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的條件?(1)首先安全理事會會不會「推薦」?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規定「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二、安全理事會關於程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三、安全理事會對於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但對於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內備事項之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全體常任理事國包括「中華民國」(北京),表決是否「推薦」時,會否投「同意票」?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台北)能否以「台灣」或其他名義加入聯合國而成為新的聯合國會員國?要安全理事會表決是否「推薦」時,有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中、法、蘇、英及美)在內。可不可能?(2)其次,依上述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規定「對於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之准許」屬「重要問題」,「大會對於重要問題之決議應以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之」。聯合國今有192會員國,與我國建交者才23國,聯合國大會可不可能以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予以准許?(潘宏坤 2008.03.25.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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