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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於民國105年2月24日下午以府教國字第1050037256號函,通知苗栗縣大湖鄉新開國民小學於105年2月24日啟動小型學校整併程序(下稱原處分)。所謂整併即是廢校,這個行政處分違法不當之處很多略述五大理由如下

    一.苗栗縣政府於104年4月8日以府教國字第1040069568號函,主旨:「有關本縣辦理國民小學小型學校整併作業,實施期程詳如說明」,說明:「二、(一)每年5月1日:…針對學生數未滿30人…」。二、(二)「如學生數未滿30人…」。縣府於105年1月28日以府教國字第1050021657號函,主旨:「有關本縣辦理國民小學小型學校整併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說明:二、「本府將以105年2月1日當日學生數為依據,如學生數未滿30人,則啟動小型學校整併程序」。一再明白表示辦理國民小學小型學校整併作業,以「學生數未滿30人」之學校為限。而原處分之當日,即105年2月24日上午,新開國小學生數已達32人,縣府行政處副處長涂先生到校帶走三年級學生吳俊彥及四年級學生吳俊翔2人,學生數仍有30人,並非「學生數未滿30人」,縣府當天下午竟作出原處分,出爾反爾,違反法之安定性與施政之一致性。

    二.苗栗縣政府上開府教國字第1040069568號函,說明:二、(二)「次年2月1日:以當日學生數為依據…」。又上開府教國字第1050021657號函,說明:二、「本府將以105年2月1日當日學生數為依據」。一再明白表示基準日為「次(105)年2月1日」。而新開國小於105年2月1日,學生數為31人,並非「學生數未滿30人」,亦非「學生數30人以下」,縣府竟作出原處分,出爾反爾,違反法之安定性與施政之一致性。

    三.苗栗縣政府上開府教國字第1040069568號函,說明:二、(一)「每年5月1日:新生報到後,確定各校下學年度學生人數,本府於一週內針對學生數未滿30人之小型學校提出裁併校預告」等語。準此,縣府於104年5月1日於一週內針對學生數『未滿30人』之小型學校新開國小提出裁併校預告。由當時學生數30人之學校有:造橋鄉龍昇國民小學、公館鄉南河國民小學、後龍鎮海寶國民小學及卓蘭鎮雙連國民小學4所,均未被縣府提出裁併校預告可知。而新開國小學生數於105年2月24日已達32人(上午)或30人(下午),並非『未滿30人』,新開國小並不在該 「裁併校預告」效力之所及,縣府在未作「裁併校預告」之情形下,竟作出原處分,不符合其自訂之程序,有違行政正當程序。

    四.苗栗縣全縣國民小學學生數30人之學校還有卓蘭鎮坪林國民小學,該小學並未遭受廢校之處分,何以新開國小獨受原處分之不平等待遇?原處分有違平等法則。

    五.苗栗縣政府有違憲法、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等規定之學生學習權人格權及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權,且未落實行政程序法規定,違反程序正義,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

1、教育部頒佈之「國中小整併之處理原則」(二)3、4、5、規定:「整併與否須評估學校資源、就學方便性…,並兼顧學生文化刺激、社區發展及經費效益等因素」「對於整併應更審慎研議,不宜輕言廢併校」「若評估整併校,應與民眾溝通協調…」等。苗栗縣政府並未遵循上開規定,違反教育部頒佈「國中小整併之處理原則」之規定,而作原處分,顯有違法不當。

2、苗栗縣政府未落實行政程序法規定,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原處分屬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一般處分,依上開規定,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或舉行聽證。原處分機關其顯未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於作成併校決策前讓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或舉行聽證以保障相對人權利。 

3、苗栗縣政府有違憲法、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等規定保障之學生學習權人格權及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權:  

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159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又國民教育法第2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第4條規定:「公立國民小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15條規定:「國民小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第20-2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又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第11條規定:「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均在確保國民充分享有接受良好國民教育之機會。縣府只以學生人數為唯一評估基準,未將保障學生及家長之相關權利,列於評估項目之中,亦未考慮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綜上所述,苗栗縣政府於處分當天(105年2月24日)上午派行政處副處長涂先生帶走學生2人,當天下午竟違法作出原處分,出爾反爾,違反法之安定性與施政之一致性。又違反憲法、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及行政程序法等有關之規定,如未遵守程序正義、未充分考慮學生受教權及家長參與教育權,更有違平等法則等苗栗縣政府如此無理廢校鄙人期期以為不可如骨鯁在喉一吐為快請識者評理指教。(201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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