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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國洋 Joe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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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於民國105年2月24日下午以府教國字第1050037256號函,通知苗栗縣大湖鄉新開國民小學於105年2月24日啟動小型學校整併程序(下稱原處分)。所謂整併即是廢校,這個行政處分違法不當之處很多略述五大理由如下

    一.苗栗縣政府於104年4月8日以府教國字第1040069568號函,主旨:「有關本縣辦理國民小學小型學校整併作業,實施期程詳如說明」,說明:「二、(一)每年5月1日:…針對學生數未滿30人…」。二、(二)「如學生數未滿30人…」。縣府於105年1月28日以府教國字第1050021657號函,主旨:「有關本縣辦理國民小學小型學校整併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說明:二、「本府將以105年2月1日當日學生數為依據,如學生數未滿30人,則啟動小型學校整併程序」。一再明白表示辦理國民小學小型學校整併作業,以「學生數未滿30人」之學校為限。而原處分之當日,即105年2月24日上午,新開國小學生數已達32人,縣府行政處副處長涂先生到校帶走三年級學生吳俊彥及四年級學生吳俊翔2人,學生數仍有30人,並非「學生數未滿30人」,縣府當天下午竟作出原處分,出爾反爾,違反法之安定性與施政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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