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在台北市信義路師大附中召開的「中華民國法曹協會成立大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宣告流會。筆者有幸躬逢其盛,在此略紀經過。
由於報到人數不足,原訂下午二時召開的成立大會,大家等到近三時,主席即籌備委員曾桂香庭長才開始致詞,說本協會係司法院翁院長岳生最先倡議,為促進審檢辯學四方面法曹之交流,推動司法現代化及弘揚民主法治而成立之非營利社團。講了幾句,另一籌備委員楊思勤律師發言,說今天出席人數約二百八十人,不足會員名冊所載會員人數計八百六十五名的三分之一,雖然籌備委員討論結果多數贊成開會,但他仍質疑開會的合法性等語。於是大家開始熱烈討論是否繼續開會。間有人發言質疑「法曹」名稱的妥當性。
主張繼續開會的論點主要是:有人說依章程草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會員繳納會費後為會員。今天沒來的人沒繳納會費,還不是會員。今天來的人等一下全部繳納會費,即可開會。又有人說法曹協會尚未成立,無所謂會員,也就沒有出席人數足不足的問題。只要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即可,這些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全部符合。成立大會出席多少人,皆無問題。發言者中筆者聽清楚其名或知其名者,有張特生大法官(退休)、許文彬律師及李瀚源律師等。
主張不能繼續開會的論點主要是:我們都是法律人,應該守法,先程序後實體,程序有問題,將來貽人口實,不值得。開會通知上也沒通知繳費,不能以繳費與否為認定是否為會員的標準,既然有會員名冊,即應以會員名冊所載人數為準。出席人數不足會員名冊所列人數的三分之一,依章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出席,多數同意行之。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之同意行之。今天出席未過半不宜開會,更不能通過章程。發言者中筆者知其名者有葉賽鶯法官(退休)等。
雙方爭論激烈,主席想以表決來決定是否繼續開會,許文彬律師發言反對表決,他說既然符合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即應繼續開會,不能以表決來決定。主席徵詢台上籌備委員的意見後,宣佈休息五分鐘,請大家到外面吃點心,讓籌備委員再討論。過了幾分鐘,已近下午四時,主席宣佈解散,等下次通知再召開成立大會,希望屆時大家再抽空參加。
有人說:三個學法律的人在一起討論一個問題,至少有四個以上的意見。信然。筆者較贊成繼續開會的意見,法曹協會尚未成立,無所謂會員,也就沒有出席人數足不足的問題。由台中去參加的,僅見到張正忠律師,他也持相同見解。不知看官贊成那一種?希望下次召開成立大會時,台中律師公會的道長們踴躍前往參加,關心一下法曹協會的事。還沒申請入會的,抽空填申請書申請入會。(潘宏坤2000/10/11)
- Oct 13 Mon 2008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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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曹協會成立大會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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