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潘昌米潘黃日由紀念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潘昌米潘黃日由紀念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外可簡稱為「苗栗縣潘昌米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目的係為紀念滎陽堂潘氏第十七世祖潘昌米先生(民國一年二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孺人潘黃日由女士(民國三年九月三十日至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夫婦,繼續完成其熱心公益造福鄉梓之遺志而設立。六個子女有感於潘公夫婦心懷慈悲,熱心教育,急公好義,樂於助人,具體實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理想,諸如四十年代籌建雙坑涼亭,供人等車乘涼避雨,並每日妯娌輪流煮茶供飲,修橋舖路,排難解紛,冬令救濟慷慨解囊,以及獎助清寒學子等事跡,傳頌鄰里,更遠播他鄉。因此當選大湖鄉好人好事、民國七十九年苗栗縣模範父親,或民國七十年及七十六年大湖鄉模範母親。為發揚潘公夫婦慈悲助人之高風,特將部分遺產等捐助設立本會。
第三條 本會之事務所,設在潘昌米潘黃日由夫婦生前居住之處所,即苗栗縣大湖鄉新開村六鄰雙坑十一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會之財產總額,於設立時訂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零捌拾萬元。由潘公夫婦之長男潘宏坤、次男潘朝棟及三男潘朝海各捐助貳佰捌拾萬元,長女潘月娥、次女潘鳳英及三女潘菊蘭各捐助捌拾萬元。設立後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五條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將財產現款存放於金融機構,所得利息運用於合乎本基金會設立目的之用途。本會祗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本會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所佔之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數之百分之八十。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處理經常性業務。常務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八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九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四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一。
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十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常務董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第十一條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監察人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常務董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四、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五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幹事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十七條 本會之業務項目以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等公益業務為主,包括兒童福利、青少年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利、殘障福利、社區發展、改善環境、敦親睦鄰、急難救助、低收入補助、醫療補助、災害(變)救濟、志願服務、獎助學金及獎助各類文化藝術體育活動等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公益活動,均為本會之業務範圍。
第十八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二十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職員名冊及職員待遇表,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十一月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於每年三月間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二十二條 本會永久存在。如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全部捐贈當地政府,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体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
(91.11.16.修正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rP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